(2013)铜中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孙海庆与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孙香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庆,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孙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中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孙海庆,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许文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香华,男,汉族,1958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中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拥有土地、房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迅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陈浩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付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