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柱红与李林、李超群(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柱红,李林,李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刘柱红。被执行人李林。被执行人李超群(系李林的妻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3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李林、李超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刘柱红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和逾期利息。以上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共计16980元和申请执行费10400元。但被执行人李林、李超群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林、李超群的存款8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