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058号原告戴某,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李某,曾用名陈某,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某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XX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吴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