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田某甲、黄某某与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甲,黄某某,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135号申请人田某甲,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人黄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原告田某甲之妻。被申请人田某乙,又名田某乙,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申请人田某丙,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申请人田某丁,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人田某甲、黄某某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洋民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申请人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已将执行款1200元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正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