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国权与被申请人罗永顺、李凤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国权,男,1955年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永顺,男,1968年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凤山,男,1941年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县。再审申请人张国权与被申请人罗永顺、李凤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铁县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张国权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铁民二终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国权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国权以本案已经另行处理为由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国权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如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国权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景芳审 判 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