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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包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51号原告:包某,女,回族,生于1980年7月13日,现住奇台县。被告:马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0日,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包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再行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包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敏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