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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沈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沈某某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729号原告湖南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丽娟,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被告沈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水电工程师。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告湖南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8日依法由审判员刘荣恩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柏劲松、张明清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廖普宏担任庭审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湖南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先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原告湖南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永州市人社局作出的永人社工认字(2014)03033号工伤认定决定向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永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7日作出永政受字(2015)第49号,该案还在复���当中,本案的工伤尚未作出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院。审 判 长  刘荣恩人民陪审员  柏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明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廖普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