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盘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婚姻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提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应泽、何继明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15日在贵州省XX市办理结婚登记,于2012年12月30日生育一男孩陈小某。被告于2014年3月20日离家出走,后原告才知道被告在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已与他人登记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2、判决双方所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2、原告身份证、户口簿,拟证实原、被告及子女身份信息。被告未到庭质证。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明知被告已与他人结婚而仍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应由原告承担责任,因被告无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不同意支付抚养费。被告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亲子关系声明、平定县锁簧镇立璧村证明、平定县锁簧镇立璧村卫生所证明复印件各两份;2、李某身份证、户口簿、郭某维身份证复印件;3、晋阳结字XX号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上述证据均未说明证明目的,原告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户口簿,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原、被告于2012年8月15日在贵州省XX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取得XX号结婚证,于2012年12月30日生育一男孩陈小某的依据。对被告提交的亲子关系声明、平定县锁簧镇立璧村证明、平定县锁簧镇立璧村卫生所证明、李某身份证、户口簿、郭某维身份证、晋阳结字XX号结婚证复印件,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被告李某与郭某维于2010年5月18日在山西省办理结婚登记的依据。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山西省平定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该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附李某、郭某维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各一份,李某户籍证明一份,李某身份证、郭某维身份证、郭某维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原告无异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被告李某与郭某维于2010年5月18日在山西省平定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取得晋阳结字XX号结婚证的依据。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李某与郭某维于2010年5月18日在山西省平定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取得晋阳结字XX号结婚证。2012年8月15日,原告陈某某与李某在贵州省XX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取得XX号结婚证,并将其户口从贵州省XX市迁到贵州省盘县坪地乡发冲村,于2012年12月30日生育一男孩陈小某。后被告李某于2014年3月离开盘县坪地乡,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在与他人登记结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原告陈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其与原告陈某某的婚姻属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原告要求宣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提称人民陪审员 赵应泽人民陪审员 何继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