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军富与张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富,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富。被执行人张锋。申请执行人张军富与被执行人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阳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被告张锋于2013年8月30日前归还原告张军富借款5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15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19200元。二、被告张锋如不按上述约定还款,则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锋承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军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军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张大伟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