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苍新与李传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苍新,李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陈苍新,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传忠,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陈苍新申请执行李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传忠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苍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借款本息人民币1580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车辆、林权、工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传忠拥有车牌号为闽HXXXX**小型汽车一辆及坐落于福建省顺昌县双溪城南东���6号蝶景湾BXXXXX房产;被执行人李传忠在银行有部分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在林权、工商等登记部门无信息登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传忠同意将车牌为闽A-VUX**吉利轿车作价1008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陈苍新,并同意自2015年6月份开始每月由法院扣留工资3000元,直至欠款23万元(含执行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还清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执行人按协议的约定目前暂时无法全部履行完毕,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拥军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