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隽安置业有限公司与周子恺、任帼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815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815号原告上海隽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龚侃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常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子恺,男,198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任帼芳,女,195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隽安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 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钱雨婷代理审判员 邓 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钱雨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