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克庆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克庆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090号罪犯李克庆,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09)滕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克庆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0)泗刑初字第0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克庆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原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克庆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克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间,2014年9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1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1月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克庆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克庆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克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