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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有平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朱有平被执行人: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有平与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裁字(2014)第39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立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