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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柯沥与胡建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柯沥,胡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742-1号申请执行人:韩柯沥。被执行人:胡建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126500元,承担诉讼费2830元,执行费17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建杰名下仍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建杰名下号牌为浙B×××××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金额1311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惠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罗洋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