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甲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11-1号原告甲银行被告李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甲银行与被告李某、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银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某、苗某的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甲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8BJ**北京牌小型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甲银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某、苗某的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甲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8BJ**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邓新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肖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