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9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韦渠川与金彩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渠川,金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985-1号申请执行人:韦渠川,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公民身份号码:×××2017。被执行人:金彩文,男,汉族,现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公民身份号码:×××0416。关于本院受理的韦渠川与金彩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珠香高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彩文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韦渠川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仍未能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彩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师大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17、62×××16、62×××16)。上述冻结金额均以人民币55000元为限,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冯敏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