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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监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再审申请人孙某某与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孙某某与王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孙某某与王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孙某某与再审申请人王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 娜审 判 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赵 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于海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