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392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福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艳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