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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392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福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艳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