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尚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6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云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