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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代世江、谭素琼申请执行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世江,谭素琼,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代世江,男,生于1972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谭素琼,女,生于1975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江油民初字第376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江油市城区庐山路56号博文盛锦4栋3单元3楼2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代世江、谭素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清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