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宇顺管业有限公司与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宇顺管业有限公司,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366号原告宿迁市���顺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振和。委托代理人牛跃辉。被告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立保。委托代理人王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宇顺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迁市宇顺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1元,减半收取514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介进审 判 员 刘姚根人民陪审员 刘学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