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817号原告王某,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彭计平,定州市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甲,住定州市。原告王某与被告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建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计平与被告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成某乙,现随被告成某甲生活。原、被告婚前接触少,相互不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很大,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被告不顾家,我身体有病,无钱医治,没有生活来源,无奈我于2012年秋回娘家居住、治病至今,双方互无往来,费用都是娘家负担。婚后共同财产有:2003年春天原、被告盖东配房一间、门洞一间、垒南面的围墙一面,现价值两万元。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没有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的抚养依法判决,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负担诉讼费。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被告负担。原告王某提交证据有结婚证和李亲顾镇南城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合经常吵闹、原告王某于2012年秋回娘家居住及双方矛盾经双方干部和乡邻多次调解无效的书面材料。被告成某甲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有感情,我们是认识半年多才结婚的,我了解原告,南城村委会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合经常吵闹不是事实,对证据的其它部分无异议。原告所诉财产值最多价值8000元,盖房时欠我村张增月钢筋款500元、欠要计水泥石子款200元、借我哥成伟峰800元、门口修马路欠1300元、2012年冬欠丁志强煤款1200元。被告成某甲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成某乙,现随被告成某甲生活。2012年秋原、被告产生矛盾后原告王某回娘家居住,经村干部及乡邻调解无效,原、被告分居至今。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盖东配房一间、门洞一间、垒南面的围墙一面,现价值8000元。另查明,2014年,河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18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矛盾从2012年秋分居至今,期间经多方调解无效,这一事实原、被告陈述一致,本院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已超过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男孩成某乙已满二周岁不满十周岁,现随被告成某甲生活,为利于其成长,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为宜,其宜仍随被告成某甲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二三款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成某乙到18周岁尚需9年,抚养费按10186元的25%计算,共计22918.5元,应由原告王某给付被告成某甲。原告王某诉称共同财产价值2万元,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亦明确表示不申请评定,而被告成某甲认可8000元,故上述共同财产价值按8000元计算,原、被告每人应分得4000元,因上述财产在被告成某甲处,应归其所有,由其给付原告王某4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成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成某乙随被告成某甲生活,抚养费22918.5元,由原告王某给付被告成某甲。三、原、被告共同财产东配房一间、门洞一间、垒南面的围墙一面归被告成某甲所有,被告成某甲给付原告王某共同财产补偿4000元。二、三两项抵顶后,其余不变,原告王某给付被告成某甲18918.5元,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均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康景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