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曾来发与朱传武、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来发,朱传武,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许彩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758号原告:曾来发。委托代理人:龚先斌,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朱传武。被告: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中山大道207-213号。被告:许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来发与朱传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来发以治疗尚未终结、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来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来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来发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