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田XX、胡XX盗窃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XX,胡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9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XX,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XX,绰号“老三”,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XX、胡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溆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田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田XX、胡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XX、胡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XX、胡XX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XX、胡XX撤回上诉。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5)溆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劲枝审 判 员 周少文代理审判员 肖光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蒋艳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