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周勤与周立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勤,周立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周勤,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守胜,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立明,居民。委托代理人朱铁军、傅明新,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勤与被告周立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勤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勤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勤负担。审判员 马晓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飞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