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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吴某甲,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吴某乙,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了孩子的学业先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叶 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蔡少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