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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沃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章米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316号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明隽,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毅斌,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沃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应欢。被告章米英,女,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沃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沃龙公司)、章米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明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10月24日期间,被告杭州沃龙公司在原告的IMONLINE上先后提交订单17份,向原告购买各种型号的打印机。被告杭州沃龙公司收到货物后,尚有货款人民币1,190,269元未付,被告章米英为被告杭州沃龙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请求判令:1、被告杭州沃龙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190,269元;2、被告杭州沃龙公司支付原告以1,190,269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9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被告杭州沃龙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4、被告章米英对被告杭州沃龙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杭州沃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章米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10月24日,被告杭州沃龙公司先后在原告的IMONLINE下订单,购买各种类型的打印机,被告杭州沃龙公司应根据发票金额,向原告全额支付货款;如逾期付款,自货款到期之日起,应按逾期付款每日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且被告杭州沃龙公司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的开支等。被告杭州沃龙公司下订单后,原告即送货,累计货款金额合计1,191,570元。2014年8月20日,被告章米英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主要内容为:被告章米英愿意就被告杭州沃龙公司与原告在2014年8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的三年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往来产生的应付原告的全部款项之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债务人拖欠原告的货款,以及因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等。2014年11月24日,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共支付律师费2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主协议条款1份、IMONLINE订单17份、收货签收单19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务局证明1份、担保函1份、法律服务委托协议1份、律师费发票1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杭州沃龙公司、章米英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杭州沃龙公司收到货物后,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被告杭州沃龙公司逾期未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章米英出具给原告的担保函中,约定了担保范围,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对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沃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货款1,190,269元;二、被告杭州沃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1,190,269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9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杭州沃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四、被告章米英对被告杭州沃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章米英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被告杭州沃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803元,由被告杭州沃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章米英共同负担,此款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凌云代理审判员  樊海英人民陪审员  张孝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