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董某、孙某甲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即刑初字第46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姜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5)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孙某甲、姜某、杨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9日向四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4日、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昱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孙某甲、姜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孙某甲、姜某、杨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孙某甲、姜某、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孙某甲、姜某、杨某自2014年10月初开始,在即墨市鹤山路孙某甲经营的“某某”水产店二楼西北角���间内聚众赌博。被告人董某负责组织人员赌博,被告人孙某甲负责提供场所,被告人姜某负责望风、服务、提成赌资,被告人杨某负责在赌场放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2014年10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姜某、杨某等人在孙某甲的“某某”水产店内组织孙某乙、陈某、常某、刘某、李某甲等十余人利用牌九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249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姜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检查笔录,证人孙某乙、陈某、常某、刘某、李某甲、李某乙、孙某丙、潘某、韩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即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参赌人员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即墨市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物品清单,证明赌博工具及赌资的下落;抓获经过,证明四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户籍证明,证明四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证明四被告人犯赌博罪的事实成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提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处罚。四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孙某甲、姜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并收取利息,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本院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二、被告人姜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五千元。)三、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9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五千元。)(上列三被告人之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未缴纳之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四、被告人孙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刘呈昌人民陪审员 陈正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蒙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