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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执民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兆好与杭州龙海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兆好,杭州龙海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拱执民字第845号申请执行人陈兆好。委托代理人:郑克坚、王松松。被申请人杭州龙海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为刚。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陈兆好与被执行人杭州龙海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杭拱民初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排查,被申请人存款余额不足,并对其名下房产作查封。因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拱执民字第8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科贵审判员  刘 琰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厉素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