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吕庆达与叶继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庆达,叶继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53号原告:吕庆达,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叶继余,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庆达诉被告叶继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庆达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家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富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