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吕庆达与叶继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庆达,叶继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53号原告:吕庆达,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叶继余,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庆达诉被告叶继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庆达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家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富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