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吕泽汉与李宇波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2)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加工承揽报酬45897元及利息,诉讼费94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宇波的银行存款541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广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志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