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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吕泽汉与李宇波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2)深龙法山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加工承揽报酬45897元及利息,诉讼费94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宇波的银行存款541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广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志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