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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特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王靖麟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王靖麟,张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特字第3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被申请人:王靖麟。被申请人:张玉秀。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为与被申请人王靖麟、张玉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 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渝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