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行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四毛与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四毛,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中行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四毛,辰溪县原水泵厂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址:辰溪县辰阳镇先锋路。法定代表人米贤海,局长。委托代理人陶成刚,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社保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捷,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股股长。上诉人唐四毛因与被上诉人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辰溪县社保局)行政收费一案,不服辰溪县人民法院(2015)辰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审查查明,唐四毛系辰溪县水泵厂职工。2007年4月6日,辰溪县社保局向辰溪县物价局提出请求,因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权限在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怀化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再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期间要多次往返辰溪、怀化、长沙三地,请求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服务费按每人300元标准核定。辰溪县物价局经审核,同意辰溪县社保局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按300元/人标准收取服务费。2007年6月,辰溪县社保局在为唐四毛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时收取了300元服务费。原审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唐四毛对辰溪县社保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辰溪县社保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辰溪县社保局未告知唐四毛诉权,唐四毛的起诉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两年。原告于2015年3月才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诉讼期限。辰溪县社保局提出唐四毛的起诉超过诉讼期限的意见,该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唐四毛的起诉。上诉人唐四毛上诉称,辰溪县社保局在为其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时,收取了300元服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该依法全额退还。同时,本案因与其他人诉辰溪县社保局的行政诉讼案件类似,且其他人的案件至2013年才作出终审判决,故上诉人于2015年3月16日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超过起诉期限。被上诉人辰溪县社保局未作书面答辩。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唐四毛诉被上诉人辰溪县社保局收取其300元服务费的行政行为产生于2007年6月,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对本案起诉期限的审查应当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据此,唐四毛对辰溪县社保局收取服务费的行为不服,应当在收费行为产生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即使辰溪县社保局在收取该费时未告知唐四毛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也应当在该收费行为产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行政诉讼。而唐四毛于2015年3月才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关于唐四毛在上诉中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与行政诉讼法新旧衔接中的适用原则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唐四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谌 蔚审 判 员  肖尊启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