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467号原告徐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迪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