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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467号原告徐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迪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