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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监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陈亚平与如东县教育局、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监字第003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亚平。委托代理人陆培明,江苏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如东县教育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幸福路。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法定代表人潘友兵,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陈亚平因诉如东县教育局、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如东县人社局)行政批准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行终字第00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亚平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先后取得了教师职称和小学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连续20年(直至退休)被聘任为小学三级、二级、一级教师职务,申请人系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原审判决错误的以“未有档案记载其身份已转变为聘用干部身份”为由,认定申请人为工人身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2、如东县教育局认定申请人工人身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东县人社局核准申请人工人退休工资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如东县教育局、如东县人社局就申请人退休工资待遇所做的审批行为,责令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按教师标准审批确定申请人的退休工资待遇。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在符合相关条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同时,国家实行教师资格与教师职务分离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从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教师。本案中,陈亚平虽然取得了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小学教师职务聘书等资格证书,但由于其学历仅为初中等原因,导致其未能从事业单位工人身份转变成教师身份,且自1993年8月至退休之前,陈亚平一直从事的是会计工作,未在教师岗位上履行教师职责。如东县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亦确认陈亚平为事业单位工人性质人员,一直享受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待遇。在陈亚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所在单位为陈亚平办理了事业单位工人退休手续,并经主管部门即如东县教育局审核后,按工资管理渠道报如东县人社局核准,如东县人社局依据相关档案资料、当事人在职时工作性质,按照工资管理渠道核准陈亚平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工人工资待遇的行为符合规定。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陈亚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陈亚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亚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琳琳代理审判员  季 芳代理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志成见习书记员  张家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