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彩银、陈会萍等与谢丹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99号申请人吴彩银。申请人陈会萍。被执行人谢丹娜。申请执行人吴彩银、陈会萍与被执行人谢丹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丹娜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以(2015)象法执字第99号执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租金9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住址不明,至该案在期限内无法执行完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象法执字第9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覃尉权审判员冼庭桂审判员覃柳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韦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