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郑现居与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梁建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现居,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梁建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081-1号申请人郑现居。委托代理人郑现瑞。被申请人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梁建强。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赵民保字第000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现置放在赵县交警大队的冀A×××××、冀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现被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冀A×××××、冀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少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