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国子路与唐亚华、赵凤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子路,唐亚华,赵凤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国子路,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唐亚华,男,1975年1朋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赵凤敏,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子路与被告唐亚华、赵凤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子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