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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650号原告: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佳境。委托代理人:钱锦斌、郭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余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020元,由原告南京恒埔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丰芳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郑璐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