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3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汉伍与黄朝阳、郑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3086-1号原告陈汉伍,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陈雪,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翠婷,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朝阳,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郑美蓉,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汉伍与被告黄朝阳、郑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35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林淑琪提供其名下址于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300号之二602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担保人林靖凡和叶桦提供其名下址于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66号1601室的房产作为担保。另,原告提供现金10万元作为担保金。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朝阳、郑美蓉的银行存款3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林淑琪名下址于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300号之二602室的房产。三、查封担保人林靖凡和叶桦名下址于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66号1601室的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林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林丽玉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