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成云与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云,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412号原告刘成云,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李洲,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双圣,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2号第4层401、404、403房,组织机构代码67610218-9。法定代表人蓝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晶晶,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云诉被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云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成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成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艳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