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3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永富申请执行王磊、奇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富,王磊,奇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394-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富,男,汉族,33岁。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33岁。被执行人奇雪梅,女,汉族,33岁。申请执行人赵永富与被执行人王磊、奇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停止办理申请执行人的担保人张彦斌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南路22号街坊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155**号)一处及申请执行人赵永富所有的蒙KYF5**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担保已无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恢复办理对申请执行人的担保人张彦斌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南路22号街坊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155**号)一处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二、恢复办理对申请执行人赵永富所有的蒙KYF5**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蔺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