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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伟与史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史明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00号原告:刘伟,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明辉,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郎茂文,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伟诉被告史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宋 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陆云安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0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