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伟与史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史明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00号原告:刘伟,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明辉,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郎茂文,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伟诉被告史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宋 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陆云安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0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