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秀峰、王敏、庚保君、郑秀云、德州恒辰纺织品有限公司、郑玉顺、郑秀岭、孟凡龙、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秀峰,王敏,庚保君,郑秀云,德州恒辰纺织品有限公司,郑玉顺,郑秀岭,孟凡龙,王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83号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理事长。被告郑秀峰,男,197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敏,女,197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庚保君,男,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郑秀云,女,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德州恒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李家户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玉顺,职务:董事长。被告郑玉顺,男,195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郑秀岭,男,196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孟凡龙,男,196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娟,女,197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秀峰、王敏、庚保君、郑秀云、德州恒辰纺织品有限公司、郑玉顺、郑秀岭、孟凡龙、王娟银行存款9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郑秀峰、王敏、庚保君、郑秀云、德州恒辰纺织品有限公司、郑玉顺、郑秀岭、孟凡龙、王娟银行存款9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张汉军审判员 国洪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