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朱生原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生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3020号罪犯朱生原,男,1950年3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开原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历城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生原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济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监狱检察室检察员侯存福、陈成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监狱胡波、王东阳,罪犯朱生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朱生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朱生原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朱生原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朱生原提请减刑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生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然年老,仍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生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生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周爱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