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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彭书湛与黄琴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香港居民。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香港居民,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应由香港法院进行审理,在香港法院作出离婚裁决后,当事人才可以就内地财产向内地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78号。二、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的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退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