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川法行非审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舒绍奇房屋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舒绍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行非审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新华路5号。法定代表人曹清尧,区长。委托代理人周勇、杨欢欢,南川区九鼎山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舒绍奇,男,汉族,生于1955年8月1日,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川府函【2014】第423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2年4月,九鼎山公园建设项目纳入重庆市南川区2012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2年4月12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川区政府)作出南川府办函【2012】22号批复,同意实施南川区九鼎山城市公园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请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拟定补偿安置方案送审后,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4月17日,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川国土房管局)作出南川国土房管函【2012】44号《关于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的通知》,对九鼎山城市公园片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并于次日,在××居委会门前公示了该通知。2012年5月2日,南川国土房管局公示了九鼎山城市公园片区拟征收国有土地房屋调查结果,并附具了该项目分户房屋调查公示表、房屋分类汇总表。并要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权利人在5月7日前向××拆迁办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提交材料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对该调查结果无异议。2012年5月3日,南川国土房管局、南川区××街道办事处召集九鼎山城市公园片区的被拆迁人,就前期房屋调查结果以及选择评估机构等问题进行了座谈。2012年5月10日,南川国土房管局公示了《关于九鼎山城市公园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协商选择的通告》,公示了三家供选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协商选择期限和被征收人协商解决的方式。2012年5月22日,被执行人舒绍奇在内的被拆迁人选择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征收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12年6月18日,南川国土房管局与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南川区九鼎山城市公园片区房屋征收项目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由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2012年9月10日,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了该拆迁片区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商业用房价值的初评结果。2013年8月8日,南川区发改委、国土局、法制办、规划局等部门对九鼎山城市公园片区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2013年9月5日,南川区政府公示了《关于九鼎山城市公园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并附具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3月17日,南川区政府作出《关于九鼎山城市公园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川府发【2014】13号),决定对九鼎山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该决定同时告知,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次日,南川区政府作出《关于九鼎山城市公园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记载了该项目的征收范围、签约期限、补偿安置方式等情况,并附具了《重庆市南川区九鼎山城市公园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4年3月19日,在××居委×组、×组公示了前述三个文件。2014年3月20日,南川国土房管局征收中心、××街道办事处召集相关单位以及部分被拆迁人,召开了征收动员会。南川国用(96)字第1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土地使用者舒绍奇,地址南川市××镇××村×社,用途住宅,用地面积119.07平方米。南房权字第192**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记载,所有权人舒绍奇,所有权性质私有,房屋坐落××镇××××社,层数2,建筑面积237.17平方米。2012年4月6日,测绘人员对舒绍奇房屋进行了测绘,舒绍奇在测绘表上签字确认。2014年7月24日,南川国土房管局向被执行人舒绍奇留置送达了该户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该报告记载舒绍奇在长远2组的房屋建筑面积237.17平方米,房屋单价327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775545.9元。2014年7月15日,南川区规划局、南川区国土房管局对舒绍奇作出并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认为舒绍奇违法新占地面积93平方米,建筑面积279平方米,违法升层面积120平方米。2014年7月18日,南川区规划局作出并送达南规限(2014)字第3063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舒绍奇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2014年8月4日,南川区政府对舒绍奇作出并送达南川府(2014)字第3034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14年5月13日、6月17日、7月2日,拆迁工作人员与舒绍奇就其房屋补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4年12月22日,南川区政府作出南川府函(2014)42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查明:被征收人的房屋坐落于南川区××街道××居委×组,房屋所有权证(南房权字第19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南川国用96字第141号)载明,产权人为舒绍奇,二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237.17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9.07平方米,划拨用地。经现场查勘,该房共三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633.55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422.62平方米、其他结构210.93平方米、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有396.38平方米。征收前,临街平街层第一自然开间有190.19平方米用于经营(其中合法面积有111.28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为327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的要求为:1、现场查勘的全部房屋633.55平方米全部按合法房屋补偿安置。2、其中第一层用于经营的190.19平方米全部按临街平街层经营性房屋补偿安置。该决定认为征收符合法律规定,被征收人的要求没有法规政策依据,也不符合该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为确保九鼎山城市公园片区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一、对被征收人舒绍奇坐落于南川区××街道×××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重庆市南川区九鼎山城市公园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鉴于被征收人已明确自愿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方式,因此,对被征收人实施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安置房源为××××第×层×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127.12平方米;×幢×单元××-×号住宅,建筑面积为77.29平方米,×幢×单元××-×号住宅,建筑面积为71.96平方米。二、被征收人应收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补偿、构筑物补偿费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补贴费用共计人民币1508233.48元。其中:(一)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353867.47元。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为237.17平方米,其中住宅125.89平方米,补足15﹪公摊面积后补偿面积为139.89平方米,评估单价为人民币3270元/平方米,补偿价值为人民币457440.30元;临街平街层第一自然间房屋111.28平方米,补偿单价为人民币8055.60元/平方米,补偿价值为人民币896427.17元。(二)其他补助补偿费共计人民币154366.01元。分别为装饰补偿和构筑物及室内设施补偿人民币20230.75元,房屋搬迁费人民币7364.00元,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9600元(征收补偿决定下达之日起24个月计),住宅临时安置补贴人民币4800.00元,住宅一次性过渡奖励人民币4800.00,停产停业补助费人民币107571.26(征收补偿决定下达之日起24个月计)。三、被征收人应支付安置房屋的价值为人民币1552454.40元。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281.70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154.58平方米,结算面积为143.92元,单价为人民币3424.00元/平方米,住宅安置还房价值为人民币492782.08元;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127.12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8336.00元/平方米,商业用房安置还房价值为人民币1059672.32元。四、上述第二条与第三条相抵后,被征收人应支付的产权调换价差金额为人民币44220.92元(大写:人民币肆万肆千贰佰贰拾零元玖角贰分),由被征收人在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支付给征收人。五、被征收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手续,并将南川区××街道××居委×组被征收房屋腾空后交房屋征收部门拆除。该决定同时告知舒绍奇,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于2014年12月25日留置送达舒绍奇,并于2014年12月29日在舒绍奇家进行了张贴公示。舒绍奇收到前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也未自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日,南川区人民政府向舒绍奇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期满,舒绍奇仍未履行搬迁交房义务,南川区人民政府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舒绍奇的房屋位于《关于九鼎山城市公园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川府发【2014】13号),确定的征收范围内,依法应当被征收。申请执行人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调查摸底,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并征求意见,组织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就房屋补偿问题与被执行人进行了多次协商,履行了法定的征收程序。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南川区人民政府按照该片区征收补偿方案,对舒绍奇作出南川府函(2014)42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舒绍奇收到前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该补偿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舒绍奇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南川府函(2014)42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南川府函(2014)423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伟审 判 员  鲁朝伦代理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建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