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金堂县清江镇新水碾村11组、金堂县清江镇新水碾村16组与蒋晓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堂县清江镇新水碾村11组,金堂县清江镇新水碾村16组,蒋晓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金堂县清江镇新水碾村11组。负责人黎泽兵,组长。原告金堂县清江镇新水碾村16组。负责人曾和德,组长。被告蒋晓军,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堂县清江镇新水碾村11组、金堂县清江镇新水碾村16组与被告蒋晓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堂县清江镇新水碾村11组、金堂县清江镇新水碾村16组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堂县清江镇新水碾村11组、金堂县清江镇新水碾村16组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堂县清江镇新水碾村11组、金堂县清江镇新水碾村16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0元,由原告金堂县清江镇新水碾村11组、金堂县清江镇新水碾村16组负担。审判员 李文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