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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劳终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红玲与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玲,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劳终字第00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玲,女,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东路。委托代理人成群星,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汉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云峰,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住修武县。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李红玲与被上诉人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修民劳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李红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红玲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红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红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武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毛富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