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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高上敢与高超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高上敢,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大田县。被告高超旺,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大田县。原告高上敢与被告高超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上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超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上敢诉称:被告因缺乏周转资金于2012年11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被告于2013年2月偿还了本金6000元,于2015年2月支付了利息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元、利息6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同意按月利率1.7%计算利息。被告高超旺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5日,被告高超旺因缺乏周转资金向原告高上敢借款20000元。同日,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3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4000元,利息4950元(按月利率1.7%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并经庭审核实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高上敢与被告高超旺之间的债权债务明确合法,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4950元的诉讼请求,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超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高超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偿还给原告高上敢借款本金14000元,利息4950元,合计人民币1895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高超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勤模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吴碧莲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注公众号“”